界面新闻记者 | 苗艺伟界面新闻编辑 | 江怡曼近日,人民银行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《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这也是继2016年之后,我国第二次出台关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管理办法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对于此次发布的新版《办法》,人民银行等表示,修订《办法》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,2016年,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原银监会发布《办法》后,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不断深入,形成多个银行卡清算机构同台竞争的市场化发展格局,市场主体更加多元,服务供给更加丰富。对《办法》进行修订和完善,进一步夯实市场开放的制度保障,有利于以开放促改革、促发展,持续提升清算服务水平,更好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和国内经济发展。内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遵循同等监管标准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,从内容来看,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共七章59条,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:第一,《办法》总则部分明确了监管权限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展业基本原则;申请与许可部分,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、开业、设立分支机构和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要求。第二,注册资本与股东变更方面,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;任职资格方面,董事及高管应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、经验、能力和良好的品行、声誉,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。变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%的出资人,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。第三,在运营管理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建立清算业务规则、成员机构约束、风险管理框架、差错与争议处理、外包业务管理、重大事项报告等展业要求,并提出了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治理结构、规则体系、成员机构管理、风险管理框架、业务连续性保障、外包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。此外,在机构资质方面,《办法》还明确,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(以下简称境外机构),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,但对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,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,应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。博通咨询分析师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,除了上述变化内容之外,还有内容值得关注,包括新《办法》要求明确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,不得以委托资金、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;第二,申请提供资料内容中涉及业务专营,可能提示监管将进一步强化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专营的要求,确保其专注于银行卡清算业务,避免业务交叉可能带来的风险;第三,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框架,加强合作机构管理。对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、风险分担等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规定;第四,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。他表示,《办法》延续了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的基本制度,在遵循内外资机构同等标准、同等要求的基础上,与外商投资法等法规制度相衔接,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、机构监管等方面要求,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银行卡清算业务,推动形成主体多元、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,提高市场效率和服务质量。境内外银行卡清算机构交流日趋密切
界面新闻记者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