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,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更相适应,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,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。
与新经济业态相适应的间接税改革,应是建立更适应数字经济融合性特征的包容性增值税制度。为此,欧洲一些国家探索将数据产品销售纳入增值税范围,对境内未设置常设机构的规模以上跨境电商开征数字服务税,但大多数国家还是为全球统一市场达成协议,反对恶意税收竞争,共同遵守OECD组织制定的BEPS行动计划双支柱规则。
反观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,增值税改革亦应以体现税制包容性为目标。
一是泛化税目、兼并税率、减少不确定性,尽早向单一税转型。以减少避税空间,提高征管效能,体现间接税的结构性公平。
二是减少征收环节,鼓励汇总纳税,条件成熟时向一般销售税(GST)转型。减少税收征管环节,可提高经济自由度和运行效率,也有利于降低征税和遵从成本。如果只在终端消费环节征收销售税,相当于间接税退出了整个生产流通环节,重复征税自动消除,也无出口退税,更能体现间接税的消费者负担本质,国内经济循环效率会明显提高。因此,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增值税偏好,一些幅员辽阔、市场容量大的经济体,如美加澳等国,多选择了单一环节征收的销售税。
GST的不足是终端零售环节纳税主体散乱,征税难度大,前端生产流通中的商品可能会绕过征税被直接消费,税收收入得不到保障。但我们应该看到,随着数字支付的普及、现金交易的式微和税收治理能力的提高,推行GST会导致税源流失、税收不保之忧是可以消除的。
我国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基础上选择性叠加征收的特别消费税,有15个税目。区别于一般消费税,特别消费税主要不是财政功能,而是限制特定消费行为,实现“寓禁于征”,其对特定经济业态的逆向调节嵌入度很深。
2009年增值税转型和公路养路费改税后,我国消费税财政功能明显增强,收入占总比从4.7%提高到2022年的10.2%,逆向调节目标集中在卷烟、化石燃料、酒精饮料和汽车消费领域。
有专家提出,间接税改革应将消费税延伸到消费终端环节征收,并从中央税转为地方税,以填补地方财政主体税源不足。
本文认为,我国消费税税源分布极不平衡,全部转为地方税,会加剧区域间财政失衡,增加中央转移支付压力,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统一。而如扩大为一般消费税,又会陷入增加税负、重复征税和税制退化的道德困境。
因此,从经济适应性而言,消费税应延伸至零售终端征收,但收入宜由中央地方共享。规模亦应逐步缩减,以减少经济干预,回归特别消费税的本质和本源。
(作者严才明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研究员,经济学博士)